法院加強辦理家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八、調解程序進行中,當事人如有情緒過於激動、疑似精神狀況不佳或異常等情狀時,調解委員得暫停調解,並記明事由報請行政團隊處理。 參與調解之當事人如有疑似地位、權力不對等或一方疑似長期控制他方之狀況時,調解委員宜停止調解程序,報請行政團隊處理。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十八、調解程序進行中,當事人如有情緒過於激動、疑似精神狀況不佳或異常等情狀時,調解委員得暫停調解,並記明事由報請行政團隊處理。 參與調解之當事人如有疑似地位、權力不對等或一方疑似長期控制他方之狀況時,調解委員宜停止調解程序,報請行政團隊處理。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