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加強辦理家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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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調解程序進行中,當事人如有情緒過於激動、疑似精神狀況不佳或異常等情狀時,調解委員得暫停調解,並記明事由報請行政團隊處理。 參與調解之當事人如有疑似地位、權力不對等或一方疑似長期控制他方之狀況時,調解委員宜停止調解程序,報請行政團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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