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加強辦理家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 第 27 條
快速跳轉
二十七、家事調解事件,自繫屬後逾三個月;有合併或續行調解之情形者,逾六個月尚未終結者,法院應查明列冊,報請院長核閱後,以院長名義製作通知單送交承辦人員,促其注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對於逾期未終結的家事調解事件,法院應按照法院加強辦理家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第27條的規定進行處理。該條規定,若家事調解事件自繫屬後逾三個月,且有合併或續行調解之情形者,逾六個月仍未終結,法院應查明相關情況並報請院長核閱,然後以院長名義製作通知單送交承辦人員,促其注意。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司法院《法院加強辦理家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 第27條 - 中華民國司法院《法院加強辦理家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相關文件及通知
- 家事調解名詞
- 繫屬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法院加強辦理家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