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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加強辦理家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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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家事調解事件,自繫屬後逾三個月;有合併或續行調解之情形者,逾六個月尚未終結者,法院應查明列冊,報請院長閱後,以院長名義製作通知單送交承辦人員,促其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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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對於逾期未終結的家事調解事件,法院應按照法院加強辦理家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第27條的規定進行處理。該條規定,若家事調解事件自繫屬後逾三個月,且有合併或續行調解之情形者,逾六個月仍未終結,法院應查明相關情況並報請院長核閱,然後以院長名義製作通知單送交承辦人員,促其注意。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司法院《法院加強辦理家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 第27條 - 中華民國司法院《法院加強辦理家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相關文件及通知

  • 家事調解名詞
  • 繫屬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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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加強辦理家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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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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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院加強辦理家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第 27 條規定:「二十七、家事調解事件,自繫屬後逾三個月;有合併或續行調解之情形者,逾六個月尚未終結者,法院應查明…」(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加強辦理家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