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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加強辦理家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七、家事調解事件,自繫屬後逾三個月;有合併或續行調解之情形者,逾六個月尚未終結者,法院應查明列冊,報請院長閱後,以院長名義製作通知單送交承辦人員,促其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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