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加強辦理家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六、家事調解事件,自事件繫屬後不得逾四個月;合併調解或經當事人及關係人書面同意續行調解者,不得逾八個月。 逾前項期限仍未能成立調解者,除經當事人及關係人書面同意續行調解外,應即終結調解程序。 當事人陳明無調解意願,或有事實足認當事人無調解之意願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應即終結調解程序。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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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家事調解事件,自事件繫屬後不得逾四個月;合併調解或經當事人及關係人書面同意續行調解者,不得逾八個月。 逾前項期限仍未能成立調解者,除經當事人及關係人書面同意續行調解外,應即終結調解程序。 當事人陳明無調解意願,或有事實足認當事人無調解之意願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應即終結調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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