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法院加強辦理家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25

快速跳轉

二十五、調解委員於家事非訟事件調解程序中,認有為暫時處分之必要者,應報明審判長或法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加強辦理家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第 25 條,調解委員在家事非訟事件調解程序中,若認為有必要進行暫時處分,應向審判長或法官報告。這表示調解委員在進行家事非訟事件的調解時,如果認為需要暫時處分,必須向審判長或法官提出報告。具體參考資料來自於法院加強辦理家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其中第 25 條明確規定了調解委員在進行調解時的相關要求。

  • 家事非訟事件名詞
  • 暫時處分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法院加強辦理家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加強辦理家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第 25 條規定:「二十五、調解委員於家事非訟事件調解程序中,認有為暫時處分之必要者,應報明審判長或法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加強辦理家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