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加強辦理家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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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調解委員於家事非訟事件調解程序中,認有為暫時處分之必要者,應報明審判長或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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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加強辦理家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第 25 條,調解委員在家事非訟事件調解程序中,若認為有必要進行暫時處分,應向審判長或法官報告。這表示調解委員在進行家事非訟事件的調解時,如果認為需要暫時處分,必須向審判長或法官提出報告。具體參考資料來自於法院加強辦理家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其中第 25 條明確規定了調解委員在進行調解時的相關要求。
- 家事非訟事件名詞
- 暫時處分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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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