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加強辦理家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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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法院辦理調解時,應切實注意調解內容是否適法、可能、確定,以杜爭議。尤應注意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成立調解: (一)由代理人調解,其代理權有欠缺。 (二)程序標的之法律關係不許當事人任意處分。 (三)違反實體法上強制或禁止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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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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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人名詞
- 代理權名詞
- 程序標的名詞
- 法律關係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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