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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加強辦理家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 第 23 條

二十三、法院應於家事調解室或其他適當處所,放置「家事調解意見調查表」(參考範例如附件六)供當事人填寫,亦得於調解程序終結後,以傳真、郵寄或其他方法,提供予當事人填寫。 法院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十日前,填寫「法院受理家事調解事件申訴統計表」(附件七),逕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陳報本院少年及家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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