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加強辦理家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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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法院應於家事調解室或其他適當處所,放置「家事調解意見調查表」(參考範例如附件六)供當事人填寫,亦得於調解程序終結後,以傳真、郵寄或其他方法,提供予當事人填寫。 法院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十日前,填寫「法院受理家事調解事件申訴統計表」(附件七),逕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陳報本院少年及家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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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法院加強辦理家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的第23條規定了以下兩個內容: 首先,法院應於家事調解室或其他適當處所放置「家事調解意見調查表」供當事人填寫。當事人可以在調解程序結束後,通過傳真、郵寄或其他方式,填寫該表格。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提供當事人一個填寫調解意見的機會。 其次,法院應在每年的一月和七月十日前填寫「法院受理家事調解事件申訴統計表」,並以傳真或電子郵件的方式提交給本院的少年及家事廳。這個統計表格的填寫是為了瞭解法院受理家事調解事件的情況,並及時向上級機關匯報相關資訊。 參考資料:「司法院家庭事務委員會法令科第105年1月19日函」
相關函釋 2 則
- 家事調解名詞
- 少年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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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