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加強辦理家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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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行政團隊認當事人間有家庭暴力情事時,應注意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第七項及第四十七條規定,並宜將得進行調解之事由載明於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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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家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第6條,當行政團隊認為當事人之間存在家庭暴力情事時,應注意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3條第7項及第47條之規定,並在調解筆錄中詳細記載存在可進行調解之事由。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3條第7項規定民事調解小組應就家事調解案件有關當事人現況進行了解並應就相互協商態度進行告知。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7條指出在處理家事調解案件時,如發現有家庭暴力情形,應將其移送給相關單位處理,並得暫緩調解程序。 根據最高法院的裁判書中,原審裁定的案件經檢察官處理,據此可以推測這是一件涉及家事調解的案件,可能涉及到家庭暴力相關的情事。該裁判書也提到法院在處理家事調解時,應注意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3條第7項及第47條的規定。
- 家庭暴力名詞
- 第十三條第七項及第四十七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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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