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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加強辦理家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行政團隊認當事人間有家庭暴力情事時,應注意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第七項及第四十七條規定,並宜將得進行調解之事由載明於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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