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加強辦理家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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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行政團隊或調解法官應就聲請調解事件、強制調解事件進行篩選;如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第一、二、五款所定情形之一,得逕以裁定駁回調解之聲請,並儘速按事件之種類依其應適用之程序分案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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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釋義,「法院加強辦理家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第 7 條」規定了行政團隊或調解法官在處理聲請調解事件、強制調解事件時的篩選程序。該條第一項明確提到,若存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第一、二、五款所定的情形之一,法院可以直接以裁定駁回調解的聲請。同時,該條也要求根據事件的種類並按照適用的程序進行分案審理。 根據參考資料,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規定了調解條件和程序。其中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當事人雙方同意並提出申請時,法院可以進行調解。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家事事件的當事人可以聲請強制調解。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法院可以認定需要進行調解的情況下,可指定調解人進行調解。根據上述規定,若聲請調解事件或強制調解事件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第一、二、五款所定的情形之一,法院則可以駁回調解的聲請。 因此,根據法規和參考資料,法院在處理家事調解事件時,應按照規定進行篩選,並在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第一、二、五款情形之一時支持調解,否則可以駁回調解的聲請,並按照事件種類依適用程序進行分案審理。
- 強制調解名詞
- 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條文
- 裁定駁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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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