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加強辦理家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八、法院應聘任(含新聘、續聘)具備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符合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所定資格及完成一定時數專業訓練(講習)課程者為調解委員。 法院應依附件二法院辦理家事調解委員聘任流程圖辦理遴聘事宜,並於造冊層報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備查後,將聘任之家事調解委員名冊張貼於法院網站,並隨時更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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