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加強辦理家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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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法院應於每年二月十五日前,向本院陳報當年度家事調解委員之訓練課程日期、課程名稱、講座、可容許增加其他法院之參加人數暨負責受理他法院報名之窗口人員(含連絡電話及電子信箱)等(如附件三範例);如有新增或修正時亦同。 法院承辦人員於調解委員完成該院舉辦之家事調解或其他與調解業務相關之研習課程後,應至本院 E 化報表系統「93、辦理家事調解委員研習時數管理作業」中,覈實輸入課程名稱、地點、參加之調解委員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及研習時數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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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2 則
- 家事調解名詞
- 參加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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