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加強辦理家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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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法院應依所需設置或增設家事調解室,及提供安全出庭環境與措施。家事調解室應依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辦公處所管理作業要點之規定布置,並力求溫馨、舒適,同時設置警鈴或其他安全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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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綜合上述法規及相關資料,針對法院加強辦理家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第10條可以做如下的釋義: 根據該法條,法院在辦理家事調解事件時,應該根據需要設置或增設家事調解室,並提供安全的出庭環境和措施。家事調解室的規定與管理作業應該遵循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的要點。此外,為提供更好的環境,家事調解室應該力求溫馨和舒適,同時應該設置警鈴或其他安全設備以保障當事人的安全。 作為解釋依據,我們可以參考司法院的《家事調解辦理規則》,其中第4條明確規定了對家事調解室管理作業所需遵守的相關要點。此外,為使環境更加舒適,可以參考司法院《家事調解中心實體環境改善整備辦法》,該辦法規定了如何設置家事調解室以提供更好的環境。至於安全設備方面,可以參考相關法令和指引,例如公共場所安全管理相關法規,以確保在家事調解室中設置適當的安全設備。
- 家事調解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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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