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加強辦理家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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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法院應提供便利民眾申訴之管道,並於家事調解室、訴訟輔導及法院網頁等適當處所,放置「法院進行家事事件調解程序簡介」及「家事調解事件申訴處理流程(參考範例)」(如附件四、五)。 法院應使辦理訴訟輔導及家事調解之人員瞭解上開程序及申訴處理流程,以利向民眾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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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參考資料,家事事件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多個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訴訟事件及家事非訟事件請求之基礎事實相牽連者,得向其中一個有管轄權的少年及家事法院合併請求,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和第二百四十八條規定之限制。同時,根據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的規定,訴之變更或追加,如新訴專屬他法院管轄或不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者,不得進行。根據法院斟酌個案具體情形的原則,法院應在調查證據之前,將訴訟的爭點曉諭當事人,保障其程序權並防止突襲性裁判。 另外,根據法院加強辦理家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第11條規定,法院應提供便利民眾申訴的管道,並在家事調解室、訴訟輔導和法院網頁等地方放置相關的介紹和申訴處理流程資料,以使辦理訴訟輔導和家事調解的人員瞭解相應的程序和流程,便於向民眾進行解釋。 請注意,以上回答僅根據提供的資料進行解讀,答案或許僅能提供一些基本的解釋,並不能涵蓋所有相關法律條文和概念的細節。如有具體法律問題,建議請教相關專業人士以獲得準確的法律指引。
相關函釋 1 則
- 家事調解名詞
- 家事事件名詞
- 上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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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