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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加強辦理家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 第 11 條

十一、法院應提供便利民眾申訴之管道,並於家事調解室、訴訟輔導及法院網頁等適當處所,放置「法院進行家事事件調解程序簡介」及「家事調解事件申訴處理流程(參考範例)」(如附件四、五)。 法院應使辦理訴訟輔導及家事調解之人員瞭解上開程序及申訴處理流程,以利向民眾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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