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認定進口貨物原產地作業要點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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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納稅義務人未依海關要求於期限內提出說明或提供相關文件資料者,海關得依既有事證,認定其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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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認定進口貨物原產地作業要點第 10 條,如果納稅義務人未能按照海關要求在規定期限內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或說明,海關可以根據已有的事證來認定貨物的原產地。這意味著如果進口商未能在指定時間內提供必要的文件或證明,海關有權根據現有的證據來確定貨物的產地。
- 納稅義務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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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