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認定進口貨物原產地作業要點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納稅義務人未依海關要求於期限內提出說明或提供相關文件資料者,海關得依既有事證,認定其產地。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海關認定進口貨物原產地作業要點 第10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