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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認定進口貨物原產地作業要點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九、進口貨物依加工或製造之附加價值率達到最終實質轉型之國家或地區申報為其原產地者,海關得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提供直、間接進口原料或零件價格資料、加工製程及其他足供認定已達實質轉型之資料供海關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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