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認定進口貨物原產地作業要點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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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進口貨物依加工或製造之附加價值率達到最終實質轉型之國家或地區申報為其原產地者,海關得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提供直、間接進口原料或零件價格資料、加工製程及其他足供認定已達實質轉型之資料供海關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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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認定進口貨物原產地作業要點第9條,當進口貨物依加工或製造的附加價值率達到最終實質轉型之國家或地區申報為其原產地時,海關有權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提供直接或間接進口原料或零件價格資料、加工製程及其他供認定已達實質轉型之資料,供海關進行審查。 這條法條的參考資料為海關自行發布的《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該文件中具體訂定了進口貨物實質轉型的要求和認定標準,以及納稅義務人應提供的相關資料。例如,海關可以要求納稅義務人提供直接或間接進口原料或零件的價格資料,以及加工製程和其他相關資料來證明進口貨物已經達到最終實質轉型的標準。 另外,海關在進行審查時應該尊重納稅義務人的權益,並根據實際情況來作出判斷。如果海關需進一步了解或確認貨物的原產地,可以根據需要請求專業機構或其他相關機關的協助進行認定。此外,海關在認定過程中也應注重保護納稅義務人的隱私權,不得濫用權力或侵害納稅義務人的合法權益。 總結來說,海關認定進口貨物原產地的作業要點第9條規定了當進口貨物達到最終實質轉型標準時,海關的權限和納稅義務人應提供的相關資料。海關在認定過程中需尊重納稅義務人的權益,並遵循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 納稅義務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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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