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認定進口貨物原產地作業要點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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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納稅義務人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提供產地證明書者,海關認有必要時,得就其內容與相關事證綜合查證後,認定其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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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認定進口貨物原產地作業要點第8條,如果納稅義務人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提供產地證明書,海關可根據內容和相關事證進行綜合查證後,來認定該貨物的產地。具體的操作方式和要求可能需要參考海關相關指引或法規。
- 納稅義務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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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