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認定進口貨物原產地作業要點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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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進口貨物之產地有下列各款可疑情事之一者,海關得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提出書面說明及提供運送契約文件、貨櫃動態表、船舶航程表、買賣契約、出進口資料或其他證明產地之文件,供海關認定其產地:(一)自特定國家口岸裝載起運。 (二)裝運貨櫃上留有特定國家海關固封封條。 (三)包裝上或貨櫃內有特定國家商檢代碼或熏蒸證明。 (四)進口報單所申報提單號碼有自特定國家裝運之可疑編號。 (五)其他可疑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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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海关认定进口货物原产地作业要点第7条的规定,如果进口货物的产地存在以下任一可疑情况,海关可以要求纳税义务人在限期内提供书面说明和运送契约文件、货柜动态表、船舶航程表、买卖契约、出进口资料或其他证明产地的文件,供海关认定其产地:(一)自特定国家口岸装载起运;(二)装运货柜上留有特定国家海关固封封条;(三)包装上或货柜内有特定国家商检代码或熏蒸证明;(四)进口报单所申报提单号码有自特定国家装运之可疑编码;(五)其他可疑情事。 根据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及取样准则第十九条,关于进口货物产地的可疑情事的例子可以是,货物的包装上有特定国家商检代码,或者在装运的货柜上有特定国家海关固封封条。 该规定旨在帮助海关确保进口货物的产地真实可靠,防止虚报产地或逃避监管。纳税义务人应配合海关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协助海关进行产地认定。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買賣契約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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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