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認定進口貨物原產地作業要點 第 6 條
快速跳轉
六、進口貨物(全部或部分)如經改裝或貨物本身或其包裝上之產地標示經去除、破壞或塗改致無法辨識者,海關得通知納稅義務人對該可疑部分之貨物限期提出書面說明及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供海關認定其產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海關認定進口貨物原產地作業要點第6條的規定,如果進口貨物經過改裝或者其產地標示被去除、破壞或塗改而無法辨識,海關可以通知納稅義務人,在限期內提出書面說明及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供海關認定該部分貨物的產地。 舉例來說,假如進口的一批商品在運輸過程中被損壞,導致原本的產地標示不再清晰可辨。海關可以要求進口商提供相關的文件或證明,例如原產地證明、製造工廠的相關資料等,以便海關能夠確認該部分貨物的產地。
- 納稅義務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海關認定進口貨物原產地作業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