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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認定進口貨物原產地作業要點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進口貨物(全部或部分)本身或其包裝上如有與原申報不符之產地標示,或其原有產地標示雖經去除、破壞或塗改而仍可辨識者,海關得依其原有產地標示認定產地。但納稅義務人提出反證證明其原有產地標示確屬錯誤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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