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認定進口貨物原產地作業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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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進口貨物(全部或部分)本身或其包裝上如有與原申報不符之產地標示,或其原有產地標示雖經去除、破壞或塗改而仍可辨識者,海關得依其原有產地標示認定產地。但納稅義務人提出反證證明其原有產地標示確屬錯誤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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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認定進口貨物原產地作業要點》第5條之規定,當進口貨物本身或其包裝上的產地標示與原申報不符,或者原有的產地標示雖經去除、破壞或塗改,但仍然可以辨識時,海關可以根據原有的產地標示來認定產地。然而,如果納稅義務人能夠提出相反的證據,證明原有的產地標示確實是錯誤的,那麼這個規定就不適用了。 例如,如果一批進口貨物的包裝上標示著"Made in Taiwan",但根據原申報,這些貨物的產地應該是中國大陸。根據這個規定,海關可以根據"Made in Taiwan"的標示來認定這些貨物的產地為台灣。然而,如果納稅義務人能夠提供相反的證據,例如製造商的出口文件或其他相關的證明文件,證明這些貨物的產地確實是中國大陸,那麼海關就不能再依據原有的產地標示來認定產地。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反證名詞
- 錯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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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