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認定進口貨物原產地作業要點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二、納稅義務人不服海關認定之產地提起行政救濟案件,除納稅義務人依據關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請求貨物主管機關或專業機構協助認定者外,海關得逕依行政救濟程序辦理,免再送其他機關或專業機構協助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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