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認定進口貨物原產地作業要點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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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納稅義務人不服海關認定之產地提起行政救濟案件,除納稅義務人依據關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請求貨物主管機關或專業機構協助認定者外,海關得逕依行政救濟程序辦理,免再送其他機關或專業機構協助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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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認定進口貨物原產地作業要點第12條,當納稅義務人對海關認定的產地有異議並提起行政救濟案件時,除非納稅義務人依據關稅法第28條第1項請求貨物主管機關或專業機構協助認定,否則海關有權直接透過行政救濟程序處理此案,而不需要再送其他機關或專業機構進行認定。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行政救濟名詞
- 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行政救濟程序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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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