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認定進口貨物原產地作業要點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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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海關送請駐外單位協助查證產地案件,應依「海關送請駐外單位協查產地執行參考事項」(如附件二)所定作業程序(如附件三)及文書格式(如附件四至附件八)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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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海关认定进口货物原产地作业要点第13条,海关在送请驻外单位协助查证产地的案件时,应按照《海关送请驻外单位协查产地执行参考事项》(附件二)规定的作业程序(附件三)和文件格式(附件四至附件八)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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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