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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認定進口貨物原產地作業要點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四、進口貨物送請駐外單位協查結果,經海關認定並未涉及虛報產地者,納稅義務人再度進口由同一國外出口商或製造商提供之相同貨物,除有其他事證足以懷疑係虛報產地或另有具體事證之密報、通報,或主管機關規定須查證產地之品目等情事外,海關得逕依其產地標示或原申報認定產地,免再繼續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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