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認定進口貨物原產地作業要點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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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對一般密報或通報案件涉及產地認定者,海關得通知密報人或通報人提供虛報產地之具體事證,依法交由查緝或驗貨單位就所提供之事證綜合查證後,認定其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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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認定進口貨物原產地作業要點第 15 條的規定,當涉及到一般的密報或通報案件涉及產地認定時,海關有權通知密報人或通報人提供虛報產地的具體證據。海關將這些提供的證據交由查緝或驗貨單位進行綜合查證後,以便認定貨物的真實產地。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提供一種方式,讓海關得以核實報關人所提供的產地資訊,以確保產地的真實性。當有人給出關於貨物虛報產地的報復性揭發,或是提供了指稱虛報產地的相關資訊,這個規範允許海關要求該報告人提供相關的具體事證,以進一步作出產地的認定。之後,這些提供的事證將由相關單位進行查證,最後認定貨物的真實產地。這樣的做法旨在確保進口貨物原產地的正確性,維護公平公正的貿易環境。 (資料來源:海關認定進口貨物原產地作業要點 https://law.moj.gov.tw/law/LawNewsContent.aspx?id=FL048047)
- 查緝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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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