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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設置要點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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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轄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事項,依據公路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規定,設立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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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台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設置要點第1條規定了臺北市政府設立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的背景及目的。根據公路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與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的規定,該委員會負責處理臺北市轄區內的車輛行車事故鑑定事項。這項規定確定了該委員會的設立依據及職責。具體的資料來源和範例尚不得而知。

  • 鑑定名詞
  • 第六十七條第二項條文
  •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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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設置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設置要點第 1 條規定:「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轄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事項,依據公路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與車輛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設置要點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