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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設置要點 第 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轄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事項,依據公路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規定,設立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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