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設置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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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置委員十至十四人,主任委員由交通事件裁決所(以下簡稱裁決所)副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其中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一)行車事故鑑定相關領域或具有交通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且為非相關主管機關(含交通執法、交通管理、交通工程、道路工程、公路監理等)之現職人員。 (二)現任或曾任公私立大專校院具交通管理、交通工程、道路工程、汽車工程、機械工程或法律專長之專(兼)任教師;無上開專長之大專教師時,得就各該類相關專長之高級中等學校聘兼之。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但續聘委員人數不得逾現任委員人數六分之五;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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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設置要點第2條的規定,該委員會需設置十至十四名委員,其中包括一名由交通事件裁決所的副所長兼任的主任委員以及其他委員由本府聘(派)兼之。 委員的選聘應符合以下條件: 1. 在行車事故鑑定相關領域具有專業知識和經驗,並且不是相關主管機關(如交通執法、交通管理、交通工程、道路工程、公路監理等)的現職人員。 2. 現任或曾任具有交通管理、交通工程、道路工程、汽車工程、機械工程或法律專長的公私立大專校院(或高級中等學校)專(兼)任教師,或具有相關專長的教師。 委員的任期為二年,期滿可申請續聘,但續聘的委員人數不得超過現任委員人數的五分之六;如果委員在任期內離職,則可進行遴聘(派)以填補缺缺,直到原任期屆滿為止。外聘委員的選任原則是性別比例至少不低於全部外聘委員的四分之一。
- 鑑定名詞
- 非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上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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