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設置要點 第 3 條
快速跳轉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行車事故現場之勘查事項。 (二)行車事故事證之蒐集、分析及鑑定事項。 (三)鑑定意見書之製作事項。 (四)車輛行車事故案件覆議資料提供事項。 (五)其他有關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的設置要點第3條列出了該委員會的任務,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行車事故現場的勘查事項。 2. 行車事故的事證蒐集、分析和鑑定事項。 3. 製作鑑定意見書的事項。 至於在這些任務中可能參考的資料,可以列舉如下: 1. 進行行車事故現場勘查時,可能需要參考現場圖、預防意外發生手冊等相關資料以確定事故的發生原因。 2. 進行行車事故的事證蒐集與分析時,可能需要參考警方的事故報告、鑑定意見書以及涉及的相關法律文件等資料。 3. 製作鑑定意見書時,可能需要參考相關法規、司法解釋、先前的裁判書或判決書等資料來支持鑑定結果。 根據上述資料中的具體內容,例如被告辯稱被害人有小型汽車駕駛執照,這可以參考自訴人所認,或許有誤會,並且在卷中有登記申請書影本一份;又例如被告的過失行為導致被害人多處骨折和嚴重傷害,這可以參考台灣省立臺北醫院發出的函件和病歷資料。 這些資料提供了關於案件事實和相關證據的具體內容,可以用於裁決和判斷案件中的過失責任。
- 鑑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設置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