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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設置要點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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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視實際需要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本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會 ;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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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設置要點第4條的規定,該會在實際需要時,由主任委員召集會議。如果主任委員無法出席會議,則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會議必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員親自出席方可開會。在會議中,若有二分之一以上出席的委員同意,則可以做出決議。 參考資料: 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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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設置要點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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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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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設置要點第 4 條規定:「四、本會視實際需要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設置要點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