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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設置要點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本會視實際需要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本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會 ;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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