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設置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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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視實際需要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本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會 ;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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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設置要點第4條的規定,該會在實際需要時,由主任委員召集會議。如果主任委員無法出席會議,則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會議必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員親自出席方可開會。在會議中,若有二分之一以上出席的委員同意,則可以做出決議。 參考資料: 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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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