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設置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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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裁決所指派所內適當人選兼任;置幹事若干人,由警察局、交通管制工程處及裁決所指派現職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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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文本,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設置要點第5條設有執行秘書和幹事。執行秘書由裁決所指派所內適當人選兼任,而幹事則由警察局、交通管制工程處及裁決所指派現職人員兼任。 參考資料:臺北市政府交通局網站上的「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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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