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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設置要點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裁決所指派所內適當人選兼任;置幹事若干人,由警察局、交通管制工程處及裁決所指派現職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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