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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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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公務員遇有第七點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應簽報長官准並知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參加。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10條,當公務員遇到第7點第1項第1款或第2款所規定的情況時,必須先簽報長官核准,再通知政風機構後才能參加相關活動。具體相關情形可參考最新的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相關資料。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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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 10 條規定:「十、公務員遇有第七點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應簽報長官核准並知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參加。」(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