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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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公務員遇有第七點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應簽報長官核准並知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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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10條,當公務員遇到第7點第1項第1款或第2款所規定的情況時,必須先簽報長官核准,再通知政風機構後才能參加相關活動。具體相關情形可參考最新的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相關資料。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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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