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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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公務員遇有請託關說時,應於三日內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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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11條的規定,當公務員遇到請託或關說時,應在三天內向其長官提交報告並通知政風機構。這項規定的目的是要求公務員在處理請託或關說事項時保持透明和誠實,並確保相關機構能夠監督並幫助處理可能存在的倫理風險。 根據我所查到的參考資料來源,這項規定是在《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的第2次修訂中被新增的,該修訂於2015年10月16日生效。根據這項修訂,公務員在面臨請託或關說時,不僅應向其直接的上級長官提交報告,還應通知政風機構,以確保其行為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由於這是一項較新的規定,我無法提供具體的案例來說明其應用情況。然而,根據該規定的內容,我可以推斷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避免公務員遭受不當請託或關說的影響,並確保相關機構能夠及時了解並處理可能的倫理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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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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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