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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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務員於視察、調查、出差或參加會議等活動時,不得在茶點及執行公務確有必要之簡便食宿、交通以外接受相關機關(構)飲宴或其他應酬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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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9條,公務員在視察、調查、出差或參加會議等活動期間,除了在茶點及執行公務時確實需要的簡便食宿和交通之外,不得接受相關機關(構)的飲宴或其他應酬活動。這條規定的目的是避免公務員因接受飲宴或其他應酬活動而影響其客觀公正執行公務的職業道德和形象,並確保廉潔和適度行為。參考資料中並未提供具體範例與此條規定相關的情況。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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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