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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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務員除因公務需要經報請長官同意,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外,不得涉足不妥當之場所。 公務員不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相關人員為不當接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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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8條,公務員在沒有經長官同意或其他合理理由的情況下,不得涉足不妥當的場所。此外,公務員也不得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的相關人員進行不當的接觸。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公務員在執行任務時,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的廠商或其他相關人員去一個不妥當的場所(例如高消費的娛樂場所),那麼這位公務員就違反了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8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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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