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八、公務員除因公務需要經報請長官同意,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外,不得涉足不妥當之場所。 公務員不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相關人員為不當接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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