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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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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務員除因公務需要經報請長官同意,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外,不得涉足不妥當之場所。 公務員不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相關人員為不當接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8條,公務員在沒有經長官同意或其他合理理由的情況下,不得涉足不妥當的場所。此外,公務員也不得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的相關人員進行不當的接觸。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公務員在執行任務時,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的廠商或其他相關人員去一個不妥當的場所(例如高消費的娛樂場所),那麼這位公務員就違反了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8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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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 8 條規定:「八、公務員除因公務需要經報請長官同意,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外,不得涉足不妥當之場所。 公務員不得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