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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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務員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 (二)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 (三)屬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 (四)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公務員受邀之飲宴應酬,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而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仍應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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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 7 條之規定,公務員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除非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 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 舉例:在公務活動、會議或宴會中,公務員的參與被視為符合公務禮儀的必要條件。 2. 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 舉例:公務員參加全民性的節慶活動,而且該活動對於一般人公開,如新年聚餐或節慶遊行。 3. 屬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 舉例:長官對於屬下優異表現或成就給予獎勵或慰勞,例如慰問會或優秀員工宴會。 4. 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舉例:公務員因個人原因辦理訂婚、結婚、生育、就職等活動,但活動的費用及方式需遵守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另外,根據規定,即使公務員受邀之飲宴應酬並無職務上利害關係,但與其身分、職務不相宜之場合,仍應避免參加。 參考資料: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政風機構)、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操作要點(行政院研考會)、網路公開資料(https://www.ycec.gov.tw/zh_TW/laws/PublishFile.ashx?siteid=6&lang=dtd&kind=1001&filename=law_content_30_2021122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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