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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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下列情形推定為公務員之受贈財物: (一)以公務員配偶、直系血親、同財共居家屬之名義收受者。 (二)藉由第三人收受後轉交公務員本人或前款之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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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 6 條」,下列情形被推定為公務員之受贈財物: 1. 以公務員配偶、直系血親、同財共居家屬之名義收受者。 2. 藉由第三人收受後轉交公務員本人或前款之人者。 針對上述情形,可以舉一個相關的範例來說明。例如,某位公務員的直系血親以公務員的名義收受了某笔贈禮,並轉交給了公務員本人。根據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的規定,這個情況可推定為公務員的受贈財物,即使是透過第三人轉交的。
- 直系血親名詞
- 同財共居名詞
- 第三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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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