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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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務員遇有受贈財物情事,應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除前點但書規定之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無法退還時,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交政風機構處理。 (二)除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市價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時,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簽報其長官,必要時並知會政風機構。 各機關(構)之政風機構應視受贈財物之性質及價值,提出付費收受、歸公、轉贈慈善機構或其他適當建議,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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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 5 條,當公務員遇到受贈財物的情況時,應按照以下程序處理: (一)如果受贈者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除非符合前點但書規定的情形,應該拒絕或者退還受贈物品,並向長官簽報並通知政風機構;如果無法退還,則應在受贈的三日內交由政風機構處理。 (二)除了親屬或者經常交往的朋友之外,如果與受贈者在職務上沒有利害關係,但是受贈物品的市價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應在受贈的三日內向長官簽報,必要時通知政風機構。 各機關的政風機構應該根據受贈物品的性質和價值,提出付費收受、歸公、轉贈慈善機構或其他適當的建議,經機關首長核定後執行。 這項規定主要是要求公務員在受贈財物時需謹慎處理,特別是與職務上的利害關係者之間的受贈行為。如果贈送的財物有利益關係,公務員應該拒絕或退還,並向上級報告;而如果與受贈者無利害關係,但贈送的價值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也需要向上級報告。政風機構則要根據受贈物品的性質和價值提出相應的處理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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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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