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第 4 條
快速跳轉
四、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一)屬公務禮儀。 (二)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三)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人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 (四)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 4 條,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然而,根據以下情況之一且偶發且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可以受贈: 1. 屬於公務禮儀。 2. 長官給予獎勵、救助或慰問。 3. 受贈的財物市價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人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 4. 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而受贈的財物,其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範例:公務員收到部門同仁合作完成的專案後,由同仁贈送一份市價為新臺幣四百元的禮品作為感謝。根據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 4 條,這是屬於正常社交禮俗標準範圍內的贈禮,公務員可以接受。
相關函釋 2 則
- 期約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