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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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務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以公共利益為依歸,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方法、機會圖本人或第三人不正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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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3條,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應依法公正,以公共利益為依歸,並且不得利用職務上的權力、方法、機會來圖取自己或第三人不正當的利益。這條規定強調了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必須遵守法律並秉持公共利益,禁止他們利用職務上的權力和其他資源來獲取個人或他人的不正當利益。 作為這條法規的範例,可以舉出一個涉及貪污的案例。假如一位公務員利用他的職務權力,通過收受賄賂或其他非法手段來取得不正當的利益,那麼根據這條法規,他的行為已經違反了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3條的規定。這種行為不僅違反了法律,也損害了公共利益,對公務員的形象和社會的信任造成了嚴重的損害。因此,這位公務員可以被追究責任並受到相應的處罰。
- 公共利益名詞
- 第三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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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