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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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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規範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務員:指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 (二)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指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與本機關(構)或其所屬機關(構)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關係。 2.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 3.其他因本機關(構)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 (三)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指一般人社交往來,市價不超過新臺幣三千元者。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四)公務禮儀:指基於公務需要,在國內(外)訪問、接待外賓、推動業務及溝通協調時,依禮貌、慣例或習俗所為之活動。 (五)請託關說:指其內容涉及本機關(構)或所屬機關(構)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且因該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致有違法或不當而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2條,以下是對各項規定的釋義: (一)公務員:指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 參考資料:公務員服務法(民國89年修訂)。 (二)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指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與本機關(構)或其所屬機關(構)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關係。 2.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 3.其他因本機關(構)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 參考資料: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三)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指一般人社交往來,市價不超過新臺幣三千元者。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參考資料: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四)公務禮儀:指基於公務需要,在國內(外)訪問、接待外賓、推動業務及溝通協調時,依禮貌、慣例或習俗所為之活動。 參考資料: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五)請託關說:指其內容涉及本機關(構)或所屬機關(構)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且因該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致有違法或不當而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 參考資料: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以上釐清了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2條各項的具體定義與解釋,並提供相關的法規參考資料及一些與該項目有關的範例。

相關函釋 3

  • 公務員服務法法規
  • 法人名詞
  • 承攬名詞
  • 慣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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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 2 條規定:「二、本規範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務員:指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 (二)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