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各法院寒暑假期間大專院校法律系、所工讀生僱用管理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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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司法院及各法院因業務需要,得於寒、暑假期間僱用大專院校法律系、所工讀生(以下簡稱工讀生)。 前項工讀生以僱用期滿仍具在學學生資格者為限;家庭清寒或遭遇變故之學生優先考量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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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及各法院寒暑假期間大專院校法律系、所工讀生僱用管理要點第2條,司法院及各法院可於寒、暑假期間僱用大專院校法律系、所的工讀生。僱用的工讀生必須是在學學生且僱用期滿後仍具有在學學生資格。此外,在選擇僱用的工讀生時,家庭清寒或遭遇變故的學生可以優先考慮。關於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可以是司法院及各法院相關的官方文件或正式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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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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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