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善盡社會責任,培育優良司法人才,協助處理司法業務,特訂定本要點。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7.06.27
司法院及各法院寒暑假期間大專院校法律系、所工讀生僱用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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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司法院及各法院因業務需要,得於寒、暑假期間僱用大專院校法律系、所工讀生(以下簡稱工讀生)。
前項工讀生以僱用期滿仍具在學學生資格者為限;家庭清寒或遭遇變故之學生優先考量僱用。
三、招募工讀生之訊息,應張貼於司法院外網「徵人啟事」欄,並函大專院校法律系、所周知。
四、工讀生薪資以「按月計酬」方式核算,並不得低於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之基本工資。
五、工讀生工作項目以無涉公權力之行使、非審判核心、無保密義務之「事務性」或「輔助性」工作為限,並應由各該管權責人員落實督導,避免損及民眾權益及司法形象。
六、工讀生請假或無故缺勤,依其請假或缺勤之日、時數,按每月 30 日、每日 8 小時之比例扣薪;惟因婚、喪、病等法定事由請假者,請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規則等規定辦理。
七、工讀生差勤考核表、請假單格式如附件1、2。
八、工讀生應盡忠職務,嚴守學生分際,如有下列不當行為,得視情節輕重,終止僱傭契約:
(一)遲到早退、穿著奇裝異服,經勸阻不聽仍未改善者。
(二)上班時間,未經請假無故不到或擅離職守者。
(三)盜取公物者。
(四)不聽指揮,違抗命令者。
(五)洩漏職務上機密情節重大者。
(六)與當事人或律師談論案情,或接受招待,收受餽贈者。
(七)行為不檢影響司法信譽者。
(八)其他有觸犯刑責之行為者。
九、終止契約後,工讀生應於離職前將公物移交清楚,不得藉故拖延或有其他要求,如因而致甲方受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十、本要點於奉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司法院及各法院寒暑假期間大專院校法律系、所工讀生僱用管理要點全文共 10 條,最新異動日為 97.06.27,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