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各法院寒暑假期間大專院校法律系、所工讀生僱用管理要點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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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終止契約後,工讀生應於離職前將公物移交清楚,不得藉故拖延或有其他要求,如因而致甲方受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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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司法院及各法院寒暑假期間大專院校法律系、所工讀生僱用管理要點第九條規定,當工讀生終止契約後,他們應該在離職前將公物移交清楚,不能有藉故拖延或提出其他要求的行為。如果因此導致雇主受到損害,工讀生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例如,如果一名工讀生在離職前拖延公物移交的時間,導致雇主無法正常使用這些公物,結果造成了損害,根據該法規,工讀生需要賠償因此而產生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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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