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特約通譯教育訓練辦理方式及審查基準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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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約通譯申請人於遴選前及備選人於備選有效期間內之教育訓練,得合併辦理。 特約通譯備選人經撤銷合格證書或於有效期間屆滿未獲續任者,得再依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申請遴選為特約通譯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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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特約通譯教育訓練辦理方式及審查基準》,第2條規定特約通譯申請人可以在遴選前以及備選人在備選有效期間內進行教育訓練,並允許合併辦理。同時當特約通譯備選人的合格證書被撤銷或在有效期間屆滿後未獲得續任時,可以根據該法條第4條的規定再次申請遴選成為特約通譯備選人。 參考資料: 臺灣高等法院特約通譯教育訓練辦理方式及審查基準
- 通譯名詞
- 併辦名詞
- 撤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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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