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特約通譯教育訓練辦理方式及審查基準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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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點教育訓練,由人事室擬定訓練計畫(附件一)簽請院長核定後實施,必要時得請相關科室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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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供的法條內容,《臺灣高等法院特約通譯教育訓練辦理方式及審查基準》第3條規定,教育訓練計畫由人事室擬定,經由院長核定後實施。在必要的情況下,可以請相關科室提供協助。 參考資料: 臺灣高等法院特約通譯教育訓練辦理方式及審查基準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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