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特約通譯教育訓練辦理方式及審查基準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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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特約通譯備選人經選定後,於開庭時之傳譯服務,由法官依評量表(附件二)評分,作為平時評量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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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特約通譯教育訓練辦理方式及審查基準》第4條規定了特約通譯備選人在開庭時的傳譯服務評分方式。根據該條規定,法官會依照評量表(附件二)對特約通譯進行評分,該評分結果將作為平時評量成績的依據。 附件二提供了評量特約通譯平時評量成績的評量表。根據這份評量表,法官將根據特約通譯在開庭時的傳譯服務表現,進行評分。具體的評分標準可能包括準確度、流暢度、專業性等方面。根據特約通譯在這些方面的表現,法官給予相應的評分,該評分結果將納入平時評量成績。 這個法規的目的是確保特約通譯在開庭傳譯服務中的表現得到評價和監督,評分結果可以作為特約通譯的評價和考核依據。
- 通譯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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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