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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特約通譯教育訓練辦理方式及審查基準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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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特約通譯申請人經書面審查通過者,由本院於教育訓練前測試申請人之中文程度(含基本聽說及閱讀能力),經測試合格者,始准參加教育訓練。 前項測試,由院長指派書記官長、民、刑事紀錄科科長及其他適當人員為之,並依臺灣高等法院轄區特約通譯中文測試基準表(附件三)以面談口試方式進行。 特約通譯申請人、續任特約通譯備選人於完成教育訓練後之審查,由院長依受訓人數指派行政庭長、書記官長、人事室主任及講授人員若干人任審查委員,依臺灣高等法院轄區特約通譯審查基準表(附件四)以面談口試方式進行審查評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特約通譯教育訓練辦理方式及審查基準」第5條的規定,特約通譯申請人需先經過書面審查,通過後會進行中文程度測試。這個測試是由臺灣高等法院指派的相關人員進行,包括書記官長、民、刑事紀錄科科長以及其他適當人員。測試的方式是透過面談口試,依據「臺灣高等法院轄區特約通譯中文測試基準表」(附件三)進行評分。完成教育訓練後,特約通譯申請人和續任特約通譯備選人還需接受審查。審查委員由院長指派,包括行政庭長、書記官長、人事室主任和講授人員,以面談口試方式進行評分,依據「臺灣高等法院轄區特約通譯審查基準表」(附件四)進行審查評分。 參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特約通譯教育訓練辦理方式及審查基準

  • 通譯名詞
  • 書記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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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特約通譯教育訓練辦理方式及審查基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特約通譯教育訓練辦理方式及審查基準第 5 條規定:「五、特約通譯申請人經書面審查通過者,由本院於教育訓練前測試申請人之中文程度(含基本聽說及閱讀能力…」(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特約通譯教育訓練辦理方式及審查基準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