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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特約通譯教育訓練辦理方式及審查基準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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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特約通譯申請人或備選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遴任: (一)未參與教育訓練。 (二)參訓期間,請假時數逾全部課程時數五分之一。 (三)審查成績總分未達六十分。 特約通譯備選人於合格證書有效期間內經通知教育訓練而未參與者,得撤銷其證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臺灣高等法院特約通譯教育訓練辦理方式及審查基準第6條,特約通譯申請人或備選人在以下情形之一時,不得被遴任為特約通譯: 1. 未參與教育訓練。 2. 在參訓期間,請假時數超過全部課程時數的五分之一。 3. 審查成績總分未達六十分。 此外,如果特約通譯備選人在合格證書有效期間內接到通知進行教育訓練,但未參與訓練,則其合格證書可以被撤銷。

  • 通譯名詞
  • 撤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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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特約通譯教育訓練辦理方式及審查基準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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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特約通譯教育訓練辦理方式及審查基準第 6 條規定:「六、特約通譯申請人或備選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遴任: (一)未參與教育訓練。 (二)參訓期間…」(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特約通譯教育訓練辦理方式及審查基準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