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特約通譯教育訓練辦理方式及審查基準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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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特約通譯申請人或備選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遴任: (一)未參與教育訓練。 (二)參訓期間,請假時數逾全部課程時數五分之一。 (三)審查成績總分未達六十分。 特約通譯備選人於合格證書有效期間內經通知教育訓練而未參與者,得撤銷其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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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臺灣高等法院特約通譯教育訓練辦理方式及審查基準第6條,特約通譯申請人或備選人在以下情形之一時,不得被遴任為特約通譯: 1. 未參與教育訓練。 2. 在參訓期間,請假時數超過全部課程時數的五分之一。 3. 審查成績總分未達六十分。 此外,如果特約通譯備選人在合格證書有效期間內接到通知進行教育訓練,但未參與訓練,則其合格證書可以被撤銷。
- 通譯名詞
- 撤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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