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特約通譯教育訓練辦理方式及審查基準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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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特約通譯申請人或續任特約通譯備選人完成教育訓練並經審查合格者,經院長核定後,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發給有效期間二年之合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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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台灣高等法院特約通譯教育訓練辦理方式及審查基準第7條中,特約通譯申請人或續任特約通譯備選人完成教育訓練並經審查合格後,經院長核定,可獲得有效期為二年的合格證書。這意味著通譯人員需要參加指定的教育訓練課程並通過審查,才能獲得合格證書,該證書的有效期為兩年。該條款的目的是確保通譯人員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和技能,並維護通譯服務的質量水平。
- 通譯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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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