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增進特約通譯法律常識,提昇法庭傳譯品質,依「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下稱本辦法)第六、七條訂定本基準。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1.06.14
臺灣高等法院特約通譯教育訓練辦理方式及審查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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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約通譯申請人於遴選前及備選人於備選有效期間內之教育訓練,得合併辦理。
特約通譯備選人經撤銷合格證書或於有效期間屆滿未獲續任者,得再依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申請遴選為特約通譯備選人。
三、前點教育訓練,由人事室擬定訓練計畫(附件一)簽請院長核定後實施,必要時得請相關科室協助。
四、特約通譯備選人經選定後,於開庭時之傳譯服務,由法官依評量表(附件二)評分,作為平時評量成績。
五、特約通譯申請人經書面審查通過者,由本院於教育訓練前測試申請人之中文程度(含基本聽說及閱讀能力),經測試合格者,始准參加教育訓練。
前項測試,由院長指派書記官長、民、刑事紀錄科科長及其他適當人員為之,並依臺灣高等法院轄區特約通譯中文測試基準表(附件三)以面談口試方式進行。
特約通譯申請人、續任特約通譯備選人於完成教育訓練後之審查,由院長依受訓人數指派行政庭長、書記官長、人事室主任及講授人員若干人任審查委員,依臺灣高等法院轄區特約通譯審查基準表(附件四)以面談口試方式進行審查評分。
六、特約通譯申請人或備選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遴任:
(一)未參與教育訓練。
(二)參訓期間,請假時數逾全部課程時數五分之一。
(三)審查成績總分未達六十分。
特約通譯備選人於合格證書有效期間內經通知教育訓練而未參與者,得撤銷其證書。
七、特約通譯申請人或續任特約通譯備選人完成教育訓練並經審查合格者,經院長核定後,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發給有效期間二年之合格證書。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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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高等法院特約通譯教育訓練辦理方式及審查基準全文共 7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1.06.14,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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