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所屬各機關辦理司法實務與法學教育整合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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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高等法院以下各法院、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以下簡稱法院)於經費許可、無礙業務運行範圍內,得辦理下列司法實務與法學教育整合事宜: (一)遴選大專院校法律相關研究所學生赴法院實習司法實務。 (二)遴選大專院校法律相關系、所學生擔任訴訟輔導志工。 (三)提供一定處所,供大專院校法律相關系、所之法律服務社團受理民眾法律諮詢。 (四)協助安排大專院校法律相關系、所師生赴法院旁聽法庭活動及閉庭後座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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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所屬各機關辦理司法實務與法學教育整合要點第3條規定,高等法院以下各法院、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以下簡稱法院)可在經費許可、業務運行不受阻礙的範圍内辦理多項司法實務與法學教育整合事宜,包括以下內容: 1. 選拔大專院校法律相關研究所學生前往法院實習司法實務。 2. 選拔大專院校法律相關系、所學生擔任訴訟輔導志工。 3. 提供特定場所,供大專院校法律相關系、所的法律服務社團接受民眾的法律諮詢。 4. 協助安排大專院校法律相關系、所的師生前往法院旁聽法庭活動,并在庭後進行座談。 這些措施旨在促進法學教育和司法實務的結合,為學生提供實際的實習經驗,並為公眾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務。這些活動在法院的業務運行范圍内進行,同時需確保經費的充足和不影響法院的正常運作。 範例:一位大學法學系的學生通過遴選,有機會在法院實習司法實務。他可以在法院的法庭上觀察審判過程,了解法官如何處理案件,並獲得實際的法律實務經驗。
- 行政法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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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