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結合司法與教育資源,提供大專院校法律相關系、所師生接觸司法實務之多元化管道,培育優良司法人才,特訂定本要點。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0.03.10
司法院所屬各機關辦理司法實務與法學教育整合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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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學生,係指在學學生,並持有所屬院校出具學生身分證明者。
三、高等法院以下各法院、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以下簡稱法院)於經費許可、無礙業務運行範圍內,得辦理下列司法實務與法學教育整合事宜:
(一)遴選大專院校法律相關研究所學生赴法院實習司法實務。
(二)遴選大專院校法律相關系、所學生擔任訴訟輔導志工。
(三)提供一定處所,供大專院校法律相關系、所之法律服務社團受理民眾法律諮詢。
(四)協助安排大專院校法律相關系、所師生赴法院旁聽法庭活動及閉庭後座談。
四、司法院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於經費許可、無礙業務運行範圍內,得辦理下列司法實務與法學教育整合事宜:
(一)提供大專院校法律相關系、所案例教材。
(二)其他有助於司法實務與法學教育整合之措施。
五、第三點第一款之司法實務實習,依下列規定辦理之:
(一)實習生由法院自各大專院校法律相關研究所推薦之學生中擇優遴選之。
(二)實習生資格及各大專院校法律相關研究所推薦名額,由法院與各院校協議後定之。
(三)實習生赴法院實習前,所屬院校應施以相當培訓或委託法院辦理,所需費用由所屬院校負擔。
(四)實習時數,不得少於一百六十小時。為避免實習效果中斷,除另有協議外,於寒、暑假期間,每週連續四日;於開學期間,每週連續二日。但有特別情事,經實習生報請法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五)實習生為無給職,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協助處理訴訟、非訟、強制執行等事件,或其他交辦業務。
(六)實習生之配置由法院視業務需求妥適分配,並得機動調整其配置及工作內容。
(七)實習生應於法院指定之處所處理事務,並自備電腦設備、文具或其他必須用品。
(八)實習生應簽署同意書(例示如附件一),聲明確實遵守有關保密、迴避等規定。如有違反,法院應立即終止其實習,追究民事、刑事、行政責任,並通知所屬院校依校規議處。
(九)實習生應遵循配屬法官或科室主管之指示,處理法院事務,並按日填寫實習日誌(例示如附件二)。
(十)實習生實習期滿後,配屬法官或科室主管得綜合其工作績效、研究能力、學習態度、待人處事及差勤狀況等,予以考評(例示如附件三),併同實習日誌送交所屬院校。
(十一)實習生於實習期間產出著作之智慧財產權歸屬,由法院與各院校協議定之。
六、第三點第二款之訴訟輔導志工,依下列規定辦理之:
(一)訴訟輔導志工由法院自各大專院校法律相關系、所推薦之學生中擇優遴選之。
(二)訴訟輔導志工資格及各大專院校法律相關系、所推薦名額,由法院與各院校協議後定之。
(三)訴訟輔導志工於訴訟輔導科辦理法院訴訟輔導科為民服務規則第七條所列之服務工作。
(四)訴訟輔導志工參與服務工作前,應接受法院施以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課程(詳如附件四、五)。相關特殊訓練課程,法院得依個別需求增加課程項目。
(五)訴訟輔導志工任期一年,自實際到院日起算,期滿仍在學者,得續聘之,每次不得逾一年。
(六)訴訟輔導志工服務年資滿一年,服務時數達一百五十小時以上者,得向法院申請核發服務績效證明書(例示如附件六),法院應於七日內審查並為核發與否之決定。
(七)訴訟輔導志工於服務期間內表現優異者,法院得通知所屬院校酌予獎勵。
(八)訴訟輔導志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停止其服務,並通知所屬院校議處:
1.言行違反服務規定。
2.言行有損法院形象。
3.服務態度不佳。
4.其他不適任情形。
(九)訴訟輔導志工因故無法繼續參與服務者,應以書面敘明原因,通知法院退出服務行列。
(十)法院應編列預算,為訴訟輔導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並得酌發交通費及誤餐費。交通費及誤餐費,每人每日合計不得逾五百元。
(十一)其他有關訴訟輔導志工之權利義務,依志願服務法、法院訴訟輔導科為民服務規則、法院辦理招募單一窗口聯合服務業務志願服務工作者作業要點等規定辦理。
七、第三點第三款之提供法律諮詢處所,依下列規定辦理之:
(一)提供之期間及處所由法院與各院校及其所屬法律服務社團協議後定之。
(二)處所由法院無償提供,法律服務社團不得向民眾收取任何費用。
(三)法律服務社團應以自己名義受理民眾法律諮詢,諮詢處應明顯標示「○○院校法律服務社」,社團成員應佩戴識別證,以憑識別。
(四)法律服務社團受理民眾法律諮詢時,應有具法學專業之教師或具律師執業資格者在場指導。
(五)法律服務社團成員不得關說案情、收受餽贈、挑唆或包攬訴訟、轉介律師或其他民間代辦業者。
(六)法院認有需要時,或法律服務社團成員有違反約定事項或其他損及法院聲譽之情事,法院得終止協議。
八、大專院校法律相關系、所師生赴法院旁聽法庭活動,有必要由法院安排適當人員導引、解說或閉庭後座談時,應載明帶隊老師姓名、學生人數及日、時等事項,於三週前向法院提出申請。
為維護審判之獨立、公正,前項座談,不得觸及現繫屬或將來可能繫屬法院之個案。
九、各機關依第四點第一款規定,提供大專院校法律相關系、所案例教材時,應注意維護訴訟當事人及關係人之隱私,並作適當處理。
十、各機關得依本要點,與大專院校法律相關系、所洽定具體執行計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司法院所屬各機關辦理司法實務與法學教育整合要點全文共 10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0.03.10,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