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所屬各機關辦理司法實務與法學教育整合要點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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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第三點第三款之提供法律諮詢處所,依下列規定辦理之: (一)提供之期間及處所由法院與各院校及其所屬法律服務社團協議後定之。 (二)處所由法院無償提供,法律服務社團不得向民眾收取任何費用。 (三)法律服務社團應以自己名義受理民眾法律諮詢,諮詢處應明顯標示「○○院校法律服務社」,社團成員應佩戴識別證,以憑識別。 (四)法律服務社團受理民眾法律諮詢時,應有具法學專業之教師或具律師執業資格者在場指導。 (五)法律服務社團成員不得關說案情、收受餽贈、挑唆或包攬訴訟、轉介律師或其他民間代辦業者。 (六)法院認有需要時,或法律服務社團成員有違反約定事項或其他損及法院聲譽之情事,法院得終止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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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司法院所屬各機關辦理司法實務與法學教育整合要點第7條的規定,提到了關於提供法律諮詢處所的相關事項: 1. 提供期間及處所:具體的提供期間和處所是由法院與各院校及其所屬法律服務社團協議後定的。 2. 處所提供:法院無償提供處所,法律服務社團不得向民眾收取任何費用。 3. 受理條件:法律服務社團應以自己的名義受理民眾的法律諮詢,並且在諮詢處應明顯標示「○○院校法律服務社」,社團成員應佩戴識別證以作為識別。 4. 專業指導:法律服務社團在受理民眾法律諮詢時,應有具備法學專業的教師或具有律師執業資格者在場進行指導。 5. 禁止行為:法律服務社團成員不得進行關說案情、收受餽贈、挑唆或包攬訴訟,也不能轉介律師或其他民間代辦業者。 6. 協議終止:如果法院認為有需要,或者法律服務社團成員違反了約定事項或其他損及法院聲譽的情況,法院有權終止協議。 根據上述規定,司法院所屬各機關辦理司法實務與法學教育整合要點第7條主要涉及了提供法律諮詢處所的相關事項,包括處所提供、受理條件、專業指導以及禁止行為等。此外,也明確了協議的終止條件。相關規定旨在確保提供的法律諮詢處所的正常運作和服務質量,並保護民眾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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